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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依法不予受理作出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依法不予受理作出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依法不予受理作出复函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5年03月28日)